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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陕西、湖南法院执结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追回款项超156亿元,力解中小企业要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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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2-11 阅读 229 约 14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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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于2024年裁定了89,000例欠款中小型企业,并收回了76亿元人民币;自2024年5月底(截至2024年底)的特殊执行诉讼以来,Shaanxi法院在2024年判处了中小型企业的欠款案件,执行了19,000多件,其中73.53亿元人民币;湖南法院采取了深入的特殊诉讼,以清除中小型企业的欠款,执行7.22亿元人民币,努力解决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困难”问题...

在年底和年初,各个地方的法院的成绩单清理欠款中小型企业的账户又一次释放。如何有效确保从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的重要问题吸引了更多的关注。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政策指导,机构担保,监督和检查,以形成强大的协同作用,以确保从中小型企业中支付资金。为了通过合法化解决中小型企业应收账款问题,他们甚至采取了重要措施。

2019年12月,发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在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支持私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提议为“建立长期机制清算和防止帐户欠款”和“加速及时支付资金”。在2020年,颁布和实施了“有关保证为中小企业支付资金的法规(以下称为“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这表明了政府的决心保护中小型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企业并优化业务环境。

但是,自该法规实施以来已经四年多了,其实际结果尚未如预期的那样。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宣布了“保证向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的法规(修订草案的评论草案)(以下是“以下是“修订草案草案”),并于去年4月被征求来。公众的意见。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受到国内外复杂经济状况的影响,“法规”的实施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以及规模的规模中小型企业可应付的账款增加了,帐户期限已延长,“顺序欠”。 “这一现象更为突出。1月21日,工业和信息技术副部长张Yunming表示,他将加快“保证为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的法规”的修订和颁布。

在第一次财务日报采访的专家看来,这是有理由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是不完整的,因此有必要尽快呼吁对新“法规”的修订和颁布。除了立法外,该行业还指出,面对欠账户中小型企业的综合社会问题,如何加强现有法律规定的实施是一个更大的困难。同时,我们还应该专注于扩大中小型企业的司法救济渠道,建立相关的支持机制,并全面提高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立法仍需要改进

在确保从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的方面,我的国家最初建立了相关的机构框架。首先,《民法典》和《民法法法》阐明了合同绩效规则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并为清算债权人关系的法规提供了法规。

其次,“中小型企业促销法”和“优化业务环境的法规”已就政府和大型企业的问题制定了更大的指令规定,这些企业违约,违约了中小型企业的欠款。其中,“有关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在第53条中规定:州机器人,公共机构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违约,违约,违约,从中小型和中型的商品,项目或服务付款企业。中小型企业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并要求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

有关优化业务环境的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并要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的人民政府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和严格执行问责制,严格执行责任,以增加国家机构和公共机构所欠的帐户的努力。等等。建立长期机制,以预防和管理市场实体中州机器人和公共机构所欠的账户欠款。

但是,在国际商业与经济学大学法学院和张Yi的法律学院和Zhang Yi的视图中,上述法律规范很难及时解决中小型企业的付款问题,有效而实质性的方式,尤其是“执行困难”的问题。民用和商业债权人关系的慢性病。

基于此,上述的“法规”于2020年发布的试图通过限制最高付款期,提高逾期利息,披露债务人的默认信息以及对债务人的信任惩罚。作为第一项专门为确保从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的行政法规,该行业期望“法规”有效地解决在帐户上违约的中小型企业的问题,但实际效果不乐观。

Feng Hui和Zhang Yi在公开的学术文章中指出:“尽管(法规)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约束和惩罚债务人,但它是解决民事处决的困难以及改善债务人的中小型企业的困难。支付金钱能力的民权救济效果不会触及问题的根源。”

张Yi在接受《第一金融日报》的采访时说,该法规目前在实践中显示出三个主要的缺点。首先,他们无法实现法律制定的预期影响。 “可以从在各个地方发布的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中小型企业在帐户上违约的问题仍然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增加了而不是减少,并且已经存在“顺序欠款”现象。 。”

其次,在保证规定中规定的付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工具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例如,在最高付款期内的规定,法规违反了意志的自治原则,设定了最高付款期,试图调节债务的偿还,但该规定对大型企业的约束力有限,并且机构和公共机构很容易避免轻松避免。例如,《法规规定》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张Yi说:“在涉及大型企业,机构,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之间违约帐户的争议的司法惯例中,发生了一种情况,在同一情况下发生了“不同的判断”。”

此外,该法规的执法工作不足,并且尚未严格执行许多具体条款。她指出,例如,法规显然要求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大型企业披露信息,例如未支付资金的合同数量和数量没有充分披露信息,并且缺乏透明度。 “这也可能是因为当前的法规未明确指定大型企业应披露信息,也没有指定无法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去年4月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发布的修订草案中,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得到了加强。

张Yi说,与当前法规相比,监督和惩罚机制是一个重大改进。在加强信息披露方面,修订后的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定期报告默认情况,并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包括相关信息,并且要求:大型企业中的大型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公司没有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其他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务院的证券监督和行政机构应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理。

修订后的草案还阐明了政府机构,机构和大型企业未能履行及时支付资金或造成严重不利社会影响的义务的限制,将受到政府资助支持,政府采购,投资项目批准, ,将根据法律和法规限制市场获取,资格评估以及对卓越和声望的评估,并将实施违反信任的联合惩罚。

修订后的草案还为主要负责人添加了新的问责制法规:县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检查系统,以监督和检查及时从中小型企业支付资金,并负责下一层次的人政府和工作没有有效进步的部门。人们接受了采访。 “根据法规的相对较弱的监督方法,此修订重点是增加责任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并且还可以预期,通过加重法律责任,企业和机构将更多地关注及时的付款资金给中小型企业。”张Yi说。

此外,修订后的草案已制定了新的要求,以改善投诉和救济机制,加强对资金严重欠款的处罚,并解决了逃避相关企业责任的问题。添加了一个特殊的内容:大型企业的持有子公司购买商品,项目和服务以支付中小型企业,这些法规应与大型企业相规。

张Yi指出,该法规主要针对大型企业本身不与中小型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而是让他们的附属子公司进行业务交易,进一步弥补实际规则的漏洞,并可以更好地保护漏洞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草案应对社会关注的许多实际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例如有关最高付款期的现有法规和与司法解释的过度冲突,以及支持不完美的问题修订草案中没有提及改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和还款能力的系统,并且仍然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张Yi说。

提高债务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基本

“只要实施当前的法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长期以来参与建设项目中仲裁纠纷的仲裁员朱云(Zhu Yongcha)长期以来指出,在市场实体之间的交易水平上,有必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干预。 ,很难产生良好的结果。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在与中小型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它们的优势立场非常明显。我们可以尽力避免法规中的许多规定。”不能通过纯粹使用法治来纠正这种情况。

2024年8月,“批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使用第三方付款假设的协议问题”(以下称为“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正式实施和制定。 ,主要用于建筑项目中的大型企业。在诸如建设,商品或服务采购等合同中,签署了与第三方付款的“背对背”条款,作为与中小型企业的付款前提,引起了有关相关付款的付款争议,并宣布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之间的“背对背”条款的无效。

“批准”积极回应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政策,并引起了该行业的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对建筑工程领域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但是朱孔乔(Zhu Yongcha)担心“答复”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不会带来良好的长期结果。

他说,当前的“法规”就大型企业的付款条款和付款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司法惯例中很难实施。即使中小型企业的大型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大型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变体条款(例如将债务转移到中小型企业)来继续转移风险。此外,现在向下游公司有大量付款。这不是因为总承包商公司是故意的,而是因为总承包商公司没有从上游收到钱。

张Yi指出,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提高债务人解决难度问题的能力是基本解决方案。其他方法可用于降低,多样化和解决债务人之后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风险,并找到通过市场机制增强债务人还款能力的方法,以便在中小型付款保证中实现机构协调企业。

“与其要求及时向中小型企业支付机构,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法律义务,不如在促进执行判断,扩大融资渠道方面加强系统的供应,而是更好地加强系统的供应。用于中小型企业,并改善商业保理。”她说,如果这些能力将这些能力纳入现有法律制度将更接近采用整体治理的想法来处理账户上违约的中小型企业的问题,而不是“治疗头痛并痛苦地治疗脚”。

此外,第一本《金融日报》采访的专家还建议,我们应该专注于改善中小型企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对中小型企业进行真正的对待。

在权利保护的实际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可能会遇到问题,例如在提供证据,高诉讼成本,甚至积极放弃诉讼等问题。 Feng Hui和Zhang Yi在上述文章中指出,与机构,机构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在交易状态,谈判能力,财务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阶段,即使他们有法律主张并受法律保护。当面对付款纠纷时,提起诉讼的权利仍然倾向于维持现有的交易关系或通过减少或免除债务,延长付款条款等,不愿意或不敢与政府机构,机构,机构交易,以获取未来的交易机会和大型企业。去法庭”。

Zhu Yongcha说:“可以提倡通过非裁决解决方法(例如仲裁,调解和争议审查)解决争议,并提供低成本和强大的专业多元化争议方法的中小型企业。时间,必须同样对待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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