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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供应链金融新规,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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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2-13 阅读 194 约 14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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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项由中央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市场法规政府共同发布的新的供应链融资法规,“关于标准化供应链金融业务指南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有关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更好服务的通知(评论草案)(以下称为“通知”)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

新法规旨在提高金融服务对现实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中小型企业的资本压缩和欠款,优化中小型企业的融资环境,增强供应链金融法规,加强供应链金融法规,预防和控制相关的业务风险,并支付基金各方,核心企业和中介平台。提出多维要求。该文档的主要重点之一是,近年来已广泛使用的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已正式包括在监督中,并具有明确的属性定义和管理框架。

来自银行和核心供应链企业的许多受访者表示,新法规直接命中痛点,并保护中小型企业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最终被“实现”,另一方面,该工具的监督已被取消。盲点在纠正混乱中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大型企业的资本挤压或帐户欠款,以及银行对贷款的非标准发行。他们还将促进更多元化的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发展,并全面发挥为实际经济服务的有效性。但与此同时,新法规提出的一些规范要求不可避免地给相关方带来了一些挑战。

正式包括在监督中

“通知”重点介绍了三个方面:首先,澄清供应链融资的发展的含义和方向,并保护中小型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其次,标准化商业银行的供应链财务管理,并有效防止业务风险;第三,阐明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标准;基本管理框架。

“这是一件好事,它被认为是'重新授课'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尽管与供应链票据相比,市场已在市场上使用了(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但它始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机构基础。响应电子优惠券的内容以收集帐户的内容是,该工具以前缺乏特殊的监管文件,并且市场一直期待它。

在“通知”中,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例如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行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例如基于实际贸易关系的供应链中的企业,通过供应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承诺的电子记录将按时支付相应的付款。

由于它与供应链法案的功能相似,在正式发布“通知”之前,该行业也有人猜测,应收账款的电子凭证可以被监管机构确认为账单属性。 “从文档的定义来看,账单业务尚未包括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他们不仅具有自己的身份,而且具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对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分析说,这也表明该工具将与供应链笔记并行使用,这是北方北部的大型食品和饮料行业的内部人士。

在许多公司和银行受访者的看来,电子账款应收账款的出现和创新应用反映了市场的实际需求。该新法规包括供应链财务监督的范围,表明监管机构已完全考虑了市场要求和应用状况。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保理委员会政策与法规研究小组副主管郑海明写道,最近的文章指出,实际上,按照合规性运营的电子收款人平台确实可以使中小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受益它的业务模型,但是由于核心企业在此交易模型下的强大位置可能是核心企业使用此工具扩展其帐户并默认中小型企业帐户的情况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供应链融资的加速发展,一些金融机构,核心供应链企业和第三方公司通过建立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种供应链财务活动提供了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一些核心供应链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设了电子账款,以确认应收账款权利,持有和供应链中的企业融资。中型企业。核心企业过度的信用扩张,以及缺乏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必要性,该工具的起草笔记还提到了本工具的两个方面有关新法规的背景。

“(用于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工具本身,我认为这很好,但是关键是使用它的人是否正确,就像厨房一样。如果通常用来切蔬菜,这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如果使用不正确的用途,那是刀的问题。”中国东部核心供应链企业供应链财务业务的负责人说。

在认识到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为“债务记录”,以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身份,“通知”还设置了两者的一系列先决条件,包括自律申请和访问向中央银行进行信用报告中心的统一公共披露系统,以注册保证,访问账单交换数据等。

“优势”可能会减弱

作为供应链融资的重要工具,电子账款应收凭证具有相似的功能和供应链注释,但也具有不同的特征。

说到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的出生和快速开发,受访者认为,一方面,它与数字化过程有关,另一方面,它也与核心企业和银行业务的需求有关。许多因素共同促进了该工具的应用。发展也引起了一些混乱。

中国东部的上述核心供应链企业人员表示,对于某些没有足够资金的中央和国有企业,应收帐款凭证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延长帐户期限的需求;对于银行,在发行贷款时,尤其是在开展包容性金融业务时,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也比账单更灵活。

从2021年开始,由于一些银行使用账单折扣和重新订阅服务作为包容性金融服务的规模工具,监管机构将从包含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的“两次增长”中增加账单折现和重新估价。不包括监管评估口径。几家银行家告诉中国商业新闻,到目前为止,这一要求尚未发生变化,但是相比之下,包括包容性业务指标可以包括保理业务。

但是,在获得应收账款的“击球”需求的“击球”需求之后,也有一些因使用工具不当而造成的好处的人。 “一些银行支持2年甚至3年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在此期间)上游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要么必须进行融资营业额并增加融资成本,要么等待2至3年资金。使用此工具。

中国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上述人员还说,尽管收款人触发的典型风险案件并不多,因为当核心企业失败时,它没有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框架,例如账单业务为了无缘无故或故意签订合同,中小型企业的供应商经常面临“没有寻求正义的地方”的情况。

一些受访者认为,考虑到账单业务不能包括在包容性金融服务中,将独立身份保留为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对银行更有益。但是,从术语法规的角度来看,与供应链说明相比,电子凭证的成熟度优势是弱化,而监管机构还旨在指导更多元化的供应链财务模型以增加供应链注释的使用。

根据“通知”的要求,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的原则应在6个月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如果付款期超过6个月,则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和解期和行业和解惯例的合理性的审查,并谨慎地进行融资业务。此前,在2022年11月,“商业账单的接受,折扣和重新订票的管理措施”在25年后首次综合修订,最长的商业账单(电子账单)统一。几个月也被认为是中小型供应商和企业的重要好处。

但是,上述银行家表示,新法规对银行包容性业务的压力的影响有限,尤其是对于规范业务发展的大型银行而言。

中介属于中介,银行属于银行

Hankun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的权威团队认为,就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求而言,“通知”使该平台可以向核心企业,供应商,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收取费用,“是罕见的松散要求”。该团队比较了传统的“贷款援助”机构,因为这些机构不得在借款人的一边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通知”还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施加了严格的“紧身戒指”,规定他们不允许他们越界进行付款和解,融资担保,贷款保险和其他企业,并“消除信息中介机构被疏远成中介。”

该文件强调,应通过商业银行和其他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应收帐款的资金和解资金。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将自己的帐户用作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基金和解帐户,也不应占用或滥用相关资金。

具体而言,当支付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电子优惠券时,商业银行和其他提供清算和和解服务的公司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验证资金清算信息并根据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建立个人(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供应链)付款命令或授权转让资金。 Hankun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的权威团队指出,这意味着无法继续使用“伞帐户”,“雨伞帐户”,“伞母亲和子女”和“内部帐户”之类的帐户系统。将来,由于期限,由于到期的电子优惠券的结算资金必须直接解决给实际收款人。例如,在持有到期时,和解资金应直接支付给持有人的银行帐户/付款帐户。

上述大型北部食品和饮料公司的内部人士说,这也是新法规带来的主要挑战。我们目前正在与相关的合作银行进行沟通,以优化措施,并正在等待并观察是否会有支持系统。 “以前的清算系统确实有一些风险漏洞。”该人说,过去,所有电子账款应收帐款都连接到清算系统,但是一些清算系统帐户将向公司或其技术公司开放。新法规要求将为财务风险得到补偿,并有助于保护中小型企业的权利和利益。

从起草说明来看,保护中小型企业也是发布“通知”的主要背景意义,因此为基金方,核心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等提出了多维要求。

其中,对于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该文件提到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应遵守“有关支付中小型企业的支付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法规,并支付小规模和相关法规中型企业及时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且由于供应链融资成本而合理地共享相同的权利,您不应使用主导地位来违约企业的帐户或不当增加中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您不需要中小型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并且您不得迫使中小型企业接受各种非现金付款方式和使用非现金付款方式伪装延长了付款期。

分裂,循环和融资是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的重要特征,但它们也包含风险。新法规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合理地控制转移证书的水平和数量,迅速核实和报告异常分割转移行为的风险,并防止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信用风险传播。对于具有默认情况或逾期情况的核心企业,新法规要求信息服务机构停止为应收账款打开电子优惠券。

该通知还需要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主要责任,而不是由于商业合作而降低风险控制标准,而不是外包贷款管理的关键联系,并强调应由商业银行和资金发起基金贷款发行订单直接分发给借款人的银行帐户,防止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拦截,收集和挪用。

一位银行家告诉Caixin,由于信贷发行压力和与核心企业或信息服务机构合作的“亲密关系”,一些银行没有注意过去在为帐户提供电子优惠券服务的过去是否有真正的贸易应收。背景。

“通知”提到,应收账款的电子优惠券的发行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应根据预付款发行。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材料,并有效地识别并防止虚拟贸易背景提取。银行资金和资金交易行为没有贸易背景。银行应为应收帐款的电子优惠券提供融资,并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查,并且不应为电子优惠券的电子优惠券提供不清楚的债权人关系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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