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融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把关人”作用。但一些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将收费与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等问题,诱发财务欺诈。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了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财务造假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但对于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过程?
答:《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通过广泛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地方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 实地考察和研讨会。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向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四轮书面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一一认真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和采纳合理意见,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按照立法程序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其宣布并实施之前。可以说,《条例》广泛凝聚了立法共识,是全过程践行人民民主的一次努力。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总体做法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规范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坚持分类政策。在对中介机构统一监管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三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条例》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有何要求?
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结合《证券法》等法律,《条例》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二是让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建立利益冲突审查等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是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条例》对中介机构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收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证券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根据发行规模提高收费比例。二是规定从事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三是规定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费用,并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问:《条例》的出台对中介机构收费是否会产生影响?
答:《规定》旨在规范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不影响正常发行股票的情况下,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中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条例》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的执业行为,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实践中,大多数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都能够实现收费标准化。对于少数不符合《条例》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及时纠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进行奖励?
答:实践中,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对发行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激励,提高本地企业成功上市的概率,从而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但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一是可能造成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其次,可能会促使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把关人”的角色。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上市公司回归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
《条例》明确,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向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给予奖励的,予以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条例》施行前政府已给予的奖励不予追回。
问:如何推动《条例》实施?
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确保《办法》有效实施。规定”。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金融、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执行《条例》。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检查促整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相关业务收费的执法检查,发现相关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管、金融、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落实《条例》,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