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的另一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编写中。
“在生态环境编纂时代的背景下,环境风险管理与新污染物管控'编纂',既是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立法的迫切需要,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系统性需要。”今天(25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友海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孙友海表示,目前,我国新增污染物污染形势严峻,但与此同时,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立法理念有待完善,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法律依据不足,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相关立法水平较低。对新污染物的处理进行“编码”和“按规范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正在加剧
新污染物是出现在环境中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毒性作用并导致健康危害的化学物质,但尚未受到政府的监管。今天,有许多新的污染物,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是隐蔽的、广泛的和累积的。
研究发现,我国新增污染物的污染形势严峻,分布在我国的水、沉积物、土壤和空气中,甚至分布在蔬菜、鱼、蛋和人体样本等生物介质中。例如,长江武汉段的邻苯二甲酸酯浓度比法国塞纳河口高出约 100 倍,在一些城市的妇女母乳样本中检测到浓度较高的全氟化合物。
孙友海表示,新污染物带来的环境风险不仅影响生态环境,还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长期的潜在威胁。例如,一些新的污染物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可能会影响身体的激素水平,导致生殖和发育问题;还有一些新的污染物具有神经毒性,可能会影响神经系统功能。此外,新的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传播和积累,最终影响人类的食品安全。
他说,新污染物处理的复杂性也给处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由于环境中新污染物的存在、频率、来源、持久性和运输路线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常规污染物控制方法无法有效控制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这需要更加科学、系统、全面的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环节入手,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完善治理体系的关键
孙友海等专家近日撰写了一篇关于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与控制“纳入”问题的文章,建议在制度理念的指导下,将新增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系统纳入生态环境规范,以法治推动环境风险管控新污染物治理目标思维、法治和法治力量。
“将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纳入规范',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也是实现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系统管控的关键选择。”孙友海说。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该倡议将为新污染物的处理提供顶级规范性指导。
新污染物的复杂性对治理提出了重大挑战。摄影 / 张可
专家表示,目前,环境风险管控新增污染物“经典化”已有坚实的基础。国家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项研究”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再到“协同治理新污染物”,要求逐步深化。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型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遵循精准治污、科学治理污染、依法治理污染的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 全面推进新增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强化体制和科技支撑保障,完善新型污染物处理制度。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计划》为环境风险管理和新污染物的控制'纳入'提供了政策指导,也为'纳入'奠定了基础。”孙友海说。
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控
专家分析,当前,我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面临诸多规范难点。立法理念缺乏“风险预防”的概念,没有体现新型污染物治理的“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法律规范基础不足,直接规范新增污染物的立法很少,相关立法水平较低,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困境凸显了“体现”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
专家认为,生态法典应该引入一种新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形式。生态修复的责任旨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功能,使其达到平衡、稳定的状态。这将为新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专家认为,在推动环境风险管控新增污染物“纳入”的同时,还应注重配套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制应采用“适度编纂”模式,选择半开放的“双法源”结构。因此,在编纂完成后,仍需通过配套的规范体系构建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这将有助于形成更加完整的新污染物治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