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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强烈反对美国对华贸易限制措施,包括半导体出口管制和无人机系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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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1-17 阅读 227 约 11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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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近期美国采取的一系列涉华贸易限制措施发表谈话。发言人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拜登政府利用剩余任期,密集出台与中国相关的贸易限制措施。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不断升级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限制中国车联网软件、硬件和整车在美国使用。 ,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无人机系统发起信息通信技术和服务安全审查,并对多家中国企业进行制裁。此外,一些中国实体已被列为“恶名市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据商务部、外交部消息,2024年12月2日,美国对华发布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并于12月23日宣布对中国芯片产业相关政策启动301调查。今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等国家无人机系统信息通信技术及服务的国家安全风险展开调查。同日,多家中国实体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13日,美国发布人工智能出口管制措施。 14日,美国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车联网软件、硬件和整车在美国使用。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家喜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2022年开始,出口管制将逐渐成为美国打压中国的主要手段,对中国实施的出口管制将逐步加大,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和半导体领域。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拜登政府有关举措严重侵犯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规则和国际经贸秩序,严重威胁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损害了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的利益。

美国出口管制措施逐步收紧

据第一财经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美国逐步升级半导体、先进计算等领域的出口管制措施。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半导体制造等领域实施出口管制。 2023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最终规则。根据2022年10月7日发布的暂行规定,将进一步收紧对华人工智能相关芯片和半导体制造设备的出口限制。 ,并将多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

不到半年后,2024年3月,美国再次修改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 2024年12月2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发布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该措施进一步收紧了对华半导体制造设备、存储芯片等产品的出口管制,将136家中国企业列入出口企业名单。受控实体清单还“扩大长臂管辖,设置障碍,干扰第三方对华正常贸易”。

2025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人工智能扩散出口管制框架暂行最终规则》,再次升级对华先进芯片出口管制。

蒋家喜表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对进出口实施数量限制。然而,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实际上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尽管如此,关贸总协定第21条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赋予世贸组织成员以国家安全名义采取特别措施的权利,美国也经常以此为由为其出口管制辩护。

金杜律师事务所贸易与出口管制高级顾问陈启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的措施是否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以及相关措施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冲突?措施涉及国际问题。贸易法、国家主权等方面复杂 2022年12月12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芯片等产品的出口管制措施向世贸组织提起贸易诉讼。这也标志着中国进一步努力在国际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解决中美科技领域争端,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陈启超解释说,美国出台这些政策时,大多以所谓“国家安全”为借口。虽然世贸组织规则下存在国家安全例外,允许成员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限制性措施,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安全例外”是否被滥用、超出国家安全的合理范围。

“中方在此前的世贸组织诉讼中已明确主张,各国应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避免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对某些国家实施歧视性措施。”陈启超说道。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扩大长臂管辖权

2024年12月2日,拜登政府发布新的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大幅扩大了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对芯片和中小企业出口的适用范围。随后,2025年1月13日,拜登政府发布《人工智能扩散暂行最终规则》,进一步扩大管控范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谈及相关措施时表示,美方扩大长臂管辖、肆意干涉中国与第三国贸易,是典型的经济胁迫和非市场行为。

蒋家喜解释说,美国的管控措施之所以强调“物”,是因为他们控制的不仅是实物产品,还包括软件等无形技术。尽管这些无形物品不易被发现,但它们可能对技术转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美国认为需要一套规则来监管这些无形资产,并确保其出口管制涵盖软件等难以直接追踪的技术。这就是FDPR的由来。其核心思想是,无论产品最终能否看得见、是否有实体形态,只要含有美国技术,就必须纳入美国出口管制范围。

陈启超表示,FDPR近年来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域外适用的合法性以及与多边规则的冲突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从美国法律角度来看,该规则允许美国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对外国生产的商品、软件或技术进行管制。这是美国通过其国内法律对外国产品进行管控的措施。该规则本质上具有产品域外扩张的性质。美国经常使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来将这些出口管制措施定性为维护其国家安全所必需的。

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FDPR涉及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合法性。陈启超解释说,一方面,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每个国家的立法和执法通常应限于其领土范围。除非有明确的国际条约或规则支持域外适用,否则FDPR将直接延伸至第三国,无需进行国际协商。 ,则可能违反上述原则。因此,关键问题是美国是否有权通过这些规则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另一方面,目前FDPR在美国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可以将所有涉及美国特定技术和软件的产品纳入管辖范围,并对特定国家采取差别化的限制措施。这也意味着FDPR规则的适用可能违反WTO相关原则。

“美国对FDPR的设计不断扩大解释范围。最初,控制规则针对的是直接源自美国技术的产品。如今,这一规则的解释范围更加广泛,甚至可能包括多次转手的产品。只要最终与美国技术挂钩,就会受到控制。”蒋家喜说。

蒋家喜补充说,一些经济体可能会通过制定“反制裁法”来合法地试图保护本国企业免受美国制裁的影响。例如,欧盟也采取了类似的立法措施。然而,这些法律虽然理论上可以抵抗美国的“长臂管辖”,但在实践中却并不容易实施。由于企业和个人经常与美国的金融体系、贸易体系甚至旅行网络有交叉,一旦触及美国相关法律,仍将面临美国的处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国多家大企业和行业协会已明确表示反对部分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表示不理解和不同意。有关做法是典型的经济胁迫和霸凌行为,既不理性,又极不负责任。它们不仅会给中美经贸关系造成损害,也将严重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企业合规及供应链调整应对规则

对于企业在应对美国一系列出口管制措施时可能面临的挑战,陈启超表示,国内企业在涉外法律领域的经验积累还处于比较早期的阶段。从合规角度来看,企业首先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规责任。同时,要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及时调整业务布局和供应链策略,将政策影响降到最低。

“国内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的解读和应对,了解政策涉及哪些监管领域、管制哪些商品、哪些国家有具体监管要求、是否有适用的牌照豁免条件等。例如,在产品管辖权方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真正理解这些法律的内涵”,陈启超表示,“虽然我们可以讨论这些规则是否与国际法相冲突,但各国都在遵守相关规则和措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政策。仍然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从公司业务布局和供应链调整的角度,陈启超表示,以美国近期发布的《人工智能扩散框架暂行最终规则》为例,规则设置非常复杂,涉及不同层面国家、产品和用户。监管方面,相关人工智能企业应充分梳理监管红线、牌照豁免范围、适用的经过验证的最终用户等,制定商业计划,在合规范围内正常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应用,并推广或购买相关产品。 ”他说。

从法律挑战的角度,蒋家喜表示,面对美国的制裁,企业仍然可以通过美国的法律体系寻求反击的机会。他表示,美国行政部门的决策并非不受约束,仍需接受美国司法系统的审查。如果美国行政机构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公司可以通过美国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请求撤销不公正的行政命令。 “过去也有成功的案例,一些企业或个人最终因为美国行政机构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其列入制裁名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正义。”姜嘉熙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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