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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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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1-17 阅读 187 约 10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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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2025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自由裁量规则”)。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自由裁量规则》答记者问。

1、问:《自由裁量规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弘扬中国式的决定》。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现代化》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衍生品法》颁布后,固定的上限处罚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多次处罚幅度上限最高可达十倍。更加灵活地细化和量化自由裁量权范围,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避免行政执法该严还是从宽、从宽还是从宽、处罚不严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类似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落实“棘手”、有棱角的资本市场监管要求,需要一套公平、科学的要求。明确透明的裁量标准,确保精准打击、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同时避免严而乱、严而过。

为此,我们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经验,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处罚自由裁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行广泛的调查和讨论,并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自由裁量规则》,指导和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2、问:《自由裁量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由裁量规则》共有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自由裁量权的级别和情形。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分为不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级别。明确了含义和划分方法,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由裁量级别的具体应用。情况。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给予处罚。

三是结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实际,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共犯处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关于行为数量和处罚数额,明确了“对多项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合计的处罚”;关于新旧法律的适用,明确了“从宽到新”和“跨越新旧法律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明确主要人员审批或集体讨论的情形;充电、推广“立体问责”“执行衔接”基本要求明确证监会监督指导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

3、问:《自由裁量规则》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自由裁量规则》主要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更加精准、透明。 《自由裁量规则》区分了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了不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一定幅度的罚款,明确了法定范围内从轻、一般、重度的分级标准,使判决更加精准,避免简单地高罚低罚,防止处罚过重、不一致。适应重责任轻处罚、轻责任重处罚,让人民群众看清、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体现严格监管的政策导向。用好法律授权,按照处罚比例原则,严厉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加大违法成本。例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煽动财务造假、通过“虚假市值管理”进行操纵、恶意减持套利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没有减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情节严重程度。直到最高处罚。又如,在严惩情节中,细分了八类“应当严惩的情形”和八类“可以严惩的情形”,进一步限制自由裁量权。

三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配合监督的功能。例如,首次违法且危害较小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又如,对事发前主动检举单位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处的“举报人”,将依法减轻处罚;又如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4、问:共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什么要求?

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客观危害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律原则,《裁量规则》对此类处罚裁量权作出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就是“先整体认定,再个别处罚”,即:首先将各方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并根据各自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数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共同违法行为单独规定处罚的,按照相应的处罚规定处理。例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怂恿实施欺诈发行、违法信息披露等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是严厉打击的重点。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条对其单独处罚,不再作为共同违法行为处理。因此,《酌情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但书”,对类似特殊情况作出过渡安排。

5、问:《裁量规则》在立体问责、综合惩防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要惩治、预防、治理并举,不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问责力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自由裁量规则》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我们将依法配合追究民事责任。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可以通知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措施。 ——依法实施监管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维护良好的市场生态。

同时,《裁量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之间的联系:一是“先执行后处罚”的情况。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移送文件应当载明没收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的情况。二是“先处罚后执行”的情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被处以罚款后,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不再处以罚款。三是“刑事复返”的情况。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问:下一步推动《自由裁量规则》实施有何考虑?

答:《自由裁量规则》是依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行政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自由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传达“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惩、对处罚过重的处罚过重”的执法理念,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监管机构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取向,要求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规则、相互尊重,自觉运用《自由裁量权规则》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二是提供专业培训,确保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处罚的人员学会使用《自由裁量规则》,并在案件调查、审理、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自由裁量规则》执行。听证会和处罚决定。执法行动。中国证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三是加强顶层设计,聚焦关键问题,继续以《自由裁量规则》等文件为基础,抓好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力争形成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指导性强、逻辑清晰、科学完备、运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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