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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升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强调专款专用与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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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1-19 阅读 201 约 6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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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升级”。据中国证监会1月17日发布的消息,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主营业务;超额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回购和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不得利用现金管理购买非保本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严格监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进展缓慢等情况,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等。

同时,《规则》与《证券法》等上位法律建立衔接,明确责任条款,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规定》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影响重大。可以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规划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坚持专项资金,限制超额募集资金使用

据了解,此次修订将《指引第2号》名称变更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定》,从监管指导层面提升为内部基本规则层面。体系规范性文件,引导市场主体更加注重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资金。

此次修订还重点对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认定标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各方关心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或规范。

《规则》强调,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主营业务。明确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在建项目、新建项目、回购及注销项目,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考虑到募集资金的安全,《规则》还要求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产品或从事高风险理财;完善专户管理,强调通过专户实施进行现金管理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包括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采用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用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用原有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位移。同时明确了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评估论证的要求,引导企业密切关注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刘春生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聚焦主业,限制超额资金使用,规范现金管理和专户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有利于激励公司要合理规划资金,确保安全保障。高效使用。

严格用途变更管理,防止资金占用

针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和使用进展缓慢的情况,《规定》强调严格监管。具体来说,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取消或终止原募集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需要强调的是,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处罚适用。

此外,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况应主动披露信息,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需要延期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督促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方面,《规则》明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出具意见,说明理由及此前保荐意见的合理性;保荐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募集资金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

此外,为便于保荐机构持续监管,强调上市公司应及时向银行提供或申请相关必要信息,推动实施专户管理和三方监管制度。

事实上,从以往的监管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因募集资金使用不当而被罚款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例如,2024年11月,ST起点因违规信函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混用资金等行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4年10月,中粮科技因募投项目连续三年无资金投入。 、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不符等情况,被江苏监察局发出警告信。

此外,近一年来,多家保荐机构因监管持续不力而被监管部门“点名”。因未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未达到计划进度、未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未持续跟踪监督发行人中期报告履行情况以及未能提供有关发行的充分信息。中信建投、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航证券、光大证券、东兴证券等多家券商均收到监管警示函。

在刘春生看来,严格监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资金流入;促进资金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可以促进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保障市场规范运行。总体而言,新规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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