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政协委员反映的部分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等问题,四部门将赴上海听取相关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探讨有效办法进一步保证药品集中采购质量。
19日,国家医保局再次致函上海市医保局,决定于1月21日,由国家医保局负责同志带队,会同卫生、工业信息化、和药品监管部门将赴上海,亲自听取有关委员和专家关于药品的情况。对选定产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质量保证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收集有临床数据支持、具有统计显着性差异的质量和疗效问题线索。
国家医保局在题为《请协助当面听取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信中表示,四部门此次赴上海听取意见,是为了切实接受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临床意见。一线声音,充分发挥医生专业作用,获取药品集中采购临床效果的第一手直接证据,进一步维护药品集中采购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人们。
信中还附有四部门与相关委员、专家的交流概要。本次交流活动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介绍药品集中采购基本政策和质量保证。二是深入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临床效果验证。三是讨论进一步保障药品集中采购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瑞金医院普外科主任郑敏华等20名上海政协委员共同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下如何使用有效药品的建议》的提案。 ”致上海市政协。 《方案》对药品集中采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三个担忧”:一是价格下降是否会影响药品疗效;二是担心药品集中采购的问题。担心买不到原研药;对工业发展不可持续的担忧。
国家医保局表示,质量可靠是药品纳入集中采购的前提;只有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主要是原研药)和仿制药才能纳入集中采购。采矿范围。集中采购时,全国医疗机构填写拟采购数量,企业自行竞标。中标后签订采购协议,医保部门督促中标企业按协议保证供应。
“集中采购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申报量的60%-80%,剩下的部分则留给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品牌,不存在‘一刀切’的机构。”不允许使用‘进口原研药’的安排。”国家医保局明示。
本次交流活动中,相关部门还将介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工作以及医院参与研究试验的情况。所有集中采购招标企业均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接受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和品种的综合评价100%。涵盖检查和抽查。
四部门将通过集中采购听取临床一线对中选药品有效性的感受,对集中采购药品的临床有效性进行深入验证,重点收集中选仿制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原研药在治愈率、治疗效果、不良反应发生率等方面均优于原研药。有些情况下,指标存在统计上的显着差异,并且可以追溯案例信息。
国家医保局在17日致上海医保局的信中表示,已委托上海医保局联系提出提案的政协委员,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建议专家从我院或本科科室常用药品入手,收集相关病例,按照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所选企业名称、差异指标、变化范围、不良反应主要表现、样本量等总结为 列表。
此函再次细化了病例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差异指标和变化范围的要求,如降压药物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值,无进展生存期、复发率和转移率等。抗肿瘤药物、降糖药物糖化血红蛋白达标率、空腹血糖达标率、肝肾功能指标等。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上述信息进行汇总,形成问题线索清单,正式移交给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我们还将了解有关专家通报的部分入选药品供应不及时的具体情况,坚决督促入选企业整改。不能及时改正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医药行业人士表示,临床一线集中采购所选药品有效性的真实数据对于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制度非常重要。
第一财经社论《持续完善集中采购制度消除群众用药后顾之忧》指出,集中采购实施六年来成效显着,极大减轻了患者缴费压力,净化了群众用药后顾之忧。医疗环境,也起到了对内赋能企业发展、对外赋能企业的作用。在市场拓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医疗一线的反馈也表明,集中采购制度仍有持续改进的空间。消除各方“后顾之忧”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充分听取各方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让良好的制度设计初衷结出更好的硕果。
讨论进一步保障药品集中采购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也是上海四部门交流的重要内容。
国家医保局表示,如果集中采购药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医保部门将坚决按照集中采购协议及相关制度追究中选企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资格、纳入药品目录等。集中采购违法行为名单,并给予失信评级。
同时,我们共同讨论和探索进一步确保药品集中采购质量的有效途径,包括媒体报道的国民党上海市委员会提案中的三项建议,例如要求药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一致性评价合格后的药品,加强日常检查和完整性检查。公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建立医疗机构药效对比证据反馈收集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