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船舶载运危险品虚报、隐匿现象,交通运输部印发相关文件,加强船舶载运危险品监督管理,保障水上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避免船舶污染环境。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人士交通运输部法制司负责人表示,船舶危险货物运输是水运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完善托运人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的货物信息及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的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外,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禁止托运人以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中含有危险品,或者谎报、隐匿危险品作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船舶不得载运或者载运不符合包装、积载、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必须遵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规定》要求,危险货物以包装运输的,必须提交包装、货物运输部件、运输硬质中型散装集装箱的检验证明;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装箱证明》。承运人应当审核上述货物信息,不得接收或者承运不符合船舶适用性要求的货物。
船舶危险货物运输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图为山东仁和船员进行消防演练。摄影/张轲
上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关系。危险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对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如虚假申报、隐瞒申报等情况并不少见。”化工行业专家谢国海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例如,自2015年起,九江某企业就将自产的6-硝基通过当地海关出口。到印度和其他国家。 6-硝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产品。根据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及联合国相关公约,属自反应物质(联合国编号UN3226,危险货物类别4.1)。然而,Nitro公司出口的6-硝基已被认定为“易燃固体”(联合国编号2925,危险品类别4.1+8)。这掩盖了6-硝基商品的正确分类和危险等级,逃避监管。是典型的危险品“漏报高危”违法行为。
谢国海介绍,货主虚报、隐瞒信息的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证实虚报”。 隐匿危险品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且单证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伪装”隐藏。采用双层或多层包装进行“袋中袋”伪装,或将普通货物堆放在箱门上,掩盖里面的危险品,即“墙堆放”伪装;提供虚假信息或“高风险漏报”,货物特征不明显时,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这些行为往往是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或者不了解货物的危险性,或者不深入了解运输要求而造成的。”谢国海表示,这些谎报、瞒报行为给环境带来很大危害,对船舶、船员和同航次的其他货物带来较大安全风险。
《条例》明确,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隐匿危险货物作为托运的普通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