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有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香港)金融业与国际高标准接轨推进机构开放试点的意见》掀起新一轮金融开放浪潮。
《意见》提出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优化试点、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提供新型金融服务等20项政策措施。重点关注3点:
新政策下,虚拟资产相关产品可纳入跨境理财;同时,为区块链技术与传统金融的结合创造了新的可能性。尤其是在RWA领域,国外金融机构与区块链企业的合作有望成为国内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
以下为意见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与国际高标准接轨推动机构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水平规范经济贸易规则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性开放总体方案》,现就金融领域试点提出以下意见对标国际高标准,推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开放。
(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合作区等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广州南沙等对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试点地区)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发与中资金融机构类似的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我国境内未提供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提供并受监管的金融服务。
新金融业务的发展遵循内外一致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业务外,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的,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发展形式可以是许可形式,也可以是试点形式。
(二)以许可形式开展新金融业务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确定开展新金融业务的机构类型和性质;需要许可证才能开展这项服务。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出于审慎原因不得批准。
(三)以试点形式推出新金融服务的,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参与,不得将境外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试点机构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应当作出相关说明并提供充分理由。
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服务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发展金融服务提交的完整、合法的申请进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120 天。几天之内就会做出决定,并会立即通知申请人。
1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超过一百二十日的,应当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金融服务相关行政审批服务。
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引等文件,将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审批时限由180日缩短至120日试点地区设立企业。
(六)优化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相关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试点地区设立外资银行、外资保险机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为120天。
依法支持跨境购买某些类型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目前跨境交付开放的领域有: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移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相关软件;咨询、中介等配套服务 服务。
保险业允许经营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办理跨境保单续保、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继续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香港销售的符合条件的投资产品港澳金融机构。扩大参与机构和合格投资产品范围。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区设立澳门金融服务区,探索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以人民币、澳门元双币收单模式为澳门新区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为外国投资者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提供便利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凡是真实合规的试点地区外商投资相关转账均允许自由汇入、汇出。此类转移包括: 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及其他费用;
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益、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收益;根据合同支付的款项,包括贷款协议;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补偿;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付款。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继续提高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度,指导商业银行加强业务开展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情况真实、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范围,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高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和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形成国家跨境数据传输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下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标准。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将日常业务所需数据传输至境外。
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审慎考虑,可以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研究好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试点地区数据纳入“白名单”。
结合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跨境数据传输需求,研究需要包括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重要数据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出口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标准,研究发布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标识申报、数据出口安全评估申报、推动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研究推出先进的电子支付系统国际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和电子识别,支持依法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系统。身份认证系统。
(十八)进口、经销、销售或者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含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以及包含该金融软件的金融软件产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转让或者获取企业、个人拥有相关财务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体系。
加强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加强试点地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调,强化跨境收付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应用,加大打击力度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
(二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跨境争端解决机制。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国际仲裁和调解服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的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的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条涉及对香港、澳门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准入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将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澳门。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