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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版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推动源网荷储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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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1-23 阅读 110 约 5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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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持续快速增长,并网与消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迫切需要调整管理思路,促进源、网、荷、储协同发力,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惠民在解读时作了上述表示。

上一版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的文件是2013年颁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颁布十年来,分布式光伏市场形势、面临的形势发展预期、政策机制需求等都发生重大变化,修订工作刻不容缓。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修订发布的《管理办法》共七章43条,涵盖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涵盖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 、电网企业等各方的责任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如何管理、如何注册、如何建设项目、如何并网、如何规范运营等。

从定义上看,《管理办法》突出了用户侧开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三个基本特征,强调项目的自发性和自用比例。这又回到了分布式光伏区别于集中式电站的本质特征。

“以前,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的小型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不需要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指标管理,可以登记为分布式项目。新规出台后,此类电站“地面分布式电站将成为历史,因为新规一再强调分布式光伏要在同一土地红线内发展。”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鹏表示。 。

对于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模式,《管理办法》提出,一般工商企业可以选择全部自用和自用余电并网模式,但不能选择全部并网。采用自用富余电量并网的,每年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型工商企业原则上选择全志愿、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持续运行的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消剩余电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这意味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并网方式以及剩余电量并网比例将取决于后续各省出台的细则。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差异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的思路。不仅覆盖了所有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而且做到了界限清晰,为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差异化、针对性管理奠定了基础,为各省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了支撑。

潘惠民表示,此次修订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把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规范发展结合起来。支持就要支持,坚持要坚持。要促发展,解决网络连接、消费承载能力不足等行业发展面临的制约;还要规范市场,坚决纠正和严格规范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推动行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维护双方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量”增长和“质”提升。

对于衔接问题,潘惠民表示,做好新旧政策对接、厘清“新旧分离”,是业内较为集中的意见。为此,《管理办法》在备案部分规定:“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已经由自然人备案的本办法发布前,备案主体无需变更,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并在附件中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42%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

新增装机容量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占当年光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的43%。发电方面,2024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为3462亿千瓦时,占光伏发电量的41%。

从发展环境来看,光伏组件价格已从2013年的5元/瓦左右下降到目前0.7元/瓦左右的水平。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新能源已全面进入可负担、无补贴的市场化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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