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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稳步推进,统一标准优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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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熊大 本文作者

2025-1-24 阅读 162 约 5分钟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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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确定统一案件标准,优化案件办案程序,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察院等11家单位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3日。 《意见》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经商务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或者需要制定有关技术规范。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专项工作指引和相关专项工作修复效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价办法。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优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实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对于制度来说,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充分激发生态环境。 2025年,要统筹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综合生态补偿,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底,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超过5万起,涉案赔偿金额超过300亿元。为持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企业污染、群体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弥补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缺失,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未落实高盐废水处理措施,超标排放盐废水环境违法行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生态检察院。山东省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调查排查发现,33家企业排放废水中硫酸盐、全盐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限量。

生态环境部。摄影/张野

于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立即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评估机构对33家企业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根据评估结论,1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轻微,不予补偿; 24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将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破坏,损失金额约9.2亿元。环保部门与24家企业签署谈判协议,24家企业替代高盐治理项目招标重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直接治理或补偿。

上述生态环境部负责人表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各地对重大小案、简单案件、重大案件的认定原则和办案要求不准确,赔偿谈判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的衔接等。连接不充分。

《意见》将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不能修复、不能完全修复两种情况,后者是工作中的难点。对于能够修复的,补偿义务人可以修复或者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以及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监督。对于无法修复或完全修复的,《意见》明确鼓励置换修复,提出建设置换修复项目库,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修复基地,统筹使用补偿资金。有效补偿。

《意见》明确,重大轻微案件不得启动理赔,但下列情况除外:损害区域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如有,省级补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认为应当启动其他情形的。

此外,《意见》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的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鼓励第三方邀请第三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长期失败。

上述负责人表示,《意见》旨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地方“减负”“增效”。一方面,通过明确线索排查范围,对无法启动、无需开展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减轻当地工作负担;另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解决“交涉久”问题,提高理赔效率,推动重大案件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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