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1月27日刊登案例:某地水果店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通过网络搜索相关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到的内容制作成宣传海报张贴在商店内。经有人举报,执法部门对该水果店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加收罚款3%的罚款。处罚决定生效后,该水果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故行政执法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0万元。
该行政处罚案件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5万元罚款的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比例原则。法院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公众甚至不需要寻找法律规定,就能直观地感受到对水果店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首先,没有证据表明除了举报人之外还有其他人因为看到海报而购买了该水果。其次,水果店迅速撤掉了海报。 5万元的罚款显然太重了。逾期后经营者未缴纳罚款。每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显然过重。
法官在点评本案时指出,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处罚相称的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被处罚人符合不予处罚的规定,但行政执法机关仅凭海报内容就对该水果店处以5万元罚款,属于“小额罚款”。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时,也援引了类似案例:某企业在网站广告中使用“最好”一词。他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过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改正后果”等规定,裁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予行政处罚的。”
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郭秀江撰文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即使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列出的情形,法律规范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决定违反了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称,也是违法行政处罚。
这为法官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确定“轻罪重罚”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为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了警示。
行政处罚中“小处罚、重处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近期,检察院、法院等纷纷从司法救济的角度出台措施,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为此,对于“轻罪重罚”、罚款不公平等侵害公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通过行政审判予以坚决纠正,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重要屏蔽作用。人民法院。